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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时间:2015/11/12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师(珠)教文【2006】14号


学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


( 2006年12月18日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二条,

对本科生提前毕业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我校本科基本学制4年,学习期限3~8年,学生预计在基本学制未满

之前(3年)可以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

专业课、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并获得学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毕

业:

1、已经修完最低毕业学分三分之二以上(含)。

2、修读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未受过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第二条 学生提前毕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一学期毕业的申

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第五学期第四周前提出。如撤销申请,应在第六学期第

十周前提出。

第三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下载),做

出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分别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审核签署意见,经

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四条 提前毕业申请被批准的学生,如果毕业时不符合毕业条件,可以申请

结业或肄业,也可以申请继续学习。

附则:以上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