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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更改个人身份资料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15/11/12  点击次数:   [ 字体: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师(珠)教文【2006】13号


学生更改个人身份资料暂行规定


为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家教育部

《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

通知》,特制订本规定。

一、更改条件

1、学生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日期等与学校《招生录取新生

名册》所载信息不符的,应提出更改要求。学生本人不申请的,不予办理。

2、学生不能同时申请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一次,完成一次更改后,学校

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学生毕业后要求更改个人身份资料的,学校不予受

理。

4、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数据核对期间(新生入

学三个月内),核对期后,原则上学校不再接受申请,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

发放学历证书。

5、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信息,必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核对);

(2)当地派出所证明材料;

(3)地级市公安局人口信息中心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

二、更改程序

1、学生更改个人身份资料,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学生更改个人身份资料申

请表》,并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身份证明,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表》及材料

交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

2、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和学校招生部门人员一同审核相关材料,并报主管

领导批准。

3、学生身份资料更改后,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并把更改后的身份资料

正式备案,作为学籍管理资料使用。

三、相关要求

1、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2、学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更改学生个人身份资料的

工作,如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个人身份资料提供虚假信息和违规操作,所更

改学生身份资料无效,并要承担相应责任。

附则: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6-12-26